一、质押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外国人、以及港、澳、台居民为质押人的,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。
二、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物(存单、国库券、金融债券、企业债券等)的到期日。若质押物为多张,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。
三、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质押贷款:
1、 质押物权属不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。
2、 已作担保、挂失、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、国库券、金融债券、企业债券。
3、 背书注明不可用于质押的存单、国库券、金融债券、企业债券。
四、出质人应提供以下资料
1、出质人是个人的,须提供身份证、户口本、婚姻证明
2、出质人是企业的,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。
3、第三方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质押物,必须提供授权书或委托人委托书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
4、用于质押的存单、国库券、金融债券、企业债券、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。
5、质押物的预留印鉴或密码。
五、借款人、质押人应同时到场签订《借款合同》、《质押合同》,并在相关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,即可发放贷款。
|